打工新鲜事儿|应聘文员被说“太丑”?尊重求职者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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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应聘文员被说“太丑”?尊重求职者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!

打工新鲜事儿|应聘文员被说“太丑”?尊重求职者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!

最近,有网友发帖表示,自己在网络招聘平台上看到深圳某财务管理公司在招聘文员,联系对方后却被回复“不行,太丑了”。此事一出,便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与关注。有律师表示,公司行为构成就业歧视。

事件回顾

5月16日凌晨,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表示,自己在网络招聘平台看到深圳某财务管理公司在招聘文员,于是联系了对方,结果对方直接回复“不行,太丑了”,相关帖子引发关注。

网帖显示,当事人陈女士看到深圳市欣X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在招聘文员岗位,月薪为2000元~3000元,位于深圳市龙岗区,于是在招聘平台上向对方了解具体情况:“您好,不知道这个岗位是否还在招人,我仔细查看了您发布的职位信息,觉得自己比较适合,希望能得到您的回复。”

没想到的是,对方随后回复,“不行,太丑了。”陈女士感觉非常无语和气愤,“气得我说不出话来!”

涉事公司回应

记者联系上深圳市欣X财务管理有限公司。对于为何评价应聘者“太丑了”一事,公司负责人韩女士表示,“别人回的,下面那个人。”她反复强调,“不用管它,就这样就行了,当作没看见,没关系的,她(陈女士)想怎么搞就怎么搞。”

韩女士还表示,目前助理岗位仍在招聘中,“公司运营得非常好,我们在正常工作”。

招聘平台已限制该招聘账号使用

有关部门已启动核查处置

《深圳一女子网上应聘文员被回复“太丑了”,涉事公司回应》稿件发布后,迅速登上各大平台热搜榜,引发网友热议。不少网友对于陈女士的遭遇表示气愤,纷纷表示“必须道歉”“建议严查该公司”。

17日,上述网络招聘平台回应,已限制该招聘账号使用。

17日下午,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工作人员联系记者,了解核实具体情况,并表示已经联系了涉事企业。17日晚,该局工作人员联系记者称,他们已经第一时间联系了当事人陈女士,并同步启动对涉事企业“深圳市XX财务管理有限公司”的核查和处置。得知政府有关部门已经介入,陈女士表示“那可太好了”。

律师:公司行为构成就业歧视

媒体:尊重求职者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

对于陈女士被评“太丑了”一事,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,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,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、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,应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,不得实施就业歧视。该公司拒绝简历的理由是相貌问题,构成就业歧视,侵犯了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以及人格尊严。当事人可在招聘平台上点击举报投诉,并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,还可以向劳动监管部门举报投诉,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对相关单位责令改正、罚款等。

还有媒体评论指出,企业需要明白,尊重求职者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。一个连基本礼貌都做不到的企业,很难想象会尊重在职员工的权益。在人才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,企业的招聘形象直接影响人才吸引力。那些不尊重求职者的企业,最终会被优秀人才用脚投票抛弃。企业文化不是挂在墙上的标语,而是体现在每一个与求职者、员工互动的细节中。从招聘环节就开始践踏他人尊严的企业,注定不会有忠实的员工一路相随。

“只限35岁以下”“不招已婚未育女性”“第一学历是‘双非’,很多面试机会都没了”“被查出携带地中海贫血相关基因的求职者被拒绝录用”……这些显性与隐性的就业壁垒屡屡发生,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。

来看下面这则案例↓↓↓

简历被打开3分钟就因性别被拒

小丽(化名)是某大学应届毕业生,一次偶然的机会,她发现上海某公司发布的“法务专员/助理”职位与自身条件十分匹配,且公司对求职者的性别未作要求,于是她投递了简历。

然而,令小丽意想不到的是,根据网络招聘平台的系统显示,公司在浏览简历的3分钟后,就回复称“简历未通过筛选”。感到疑惑的她主动询问原因,公司表示“我们想招一位男同志”。面对这样的答复,小丽继续追问理由,公司却再无回应。

判赔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

小丽认为,该公司以性别作为筛选条件,属于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,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,构成就业歧视,于是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。
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公司筛选求职者时,不应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,遂对公司的解释不予采信。

最终,法院支持了小丽的诉讼请求,判决公司赔偿小丽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。

破解就业歧视还应多部门联动

如何为求职招聘行为划清边界?

有专家表示,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,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,不能肆意无限扩张。破解就业歧视应以制度建设为基础,核心是规范劳动用工实践,将它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相关法律应完善针对就业歧视的规范体系,将各类歧视行为予以类型化,明确规定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和构成要求,并根据歧视的严重程度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规制措施,与劳动法律责任体系对接,使劳动者遭遇就业歧视时知悉自己的权利和救济途径。

此外,破解就业歧视还应多部门联动。工会要在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,及时发现就业歧视问题并向用人单位提出改正意见。法院应及时发布就业歧视典型案例,表明司法裁判立场,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责任。

(综合来源:上游新闻、红星新闻、澎湃新闻、上海浦东法院、工人日报等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