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标题:法院支持“线上加班费”可行可鉴
5月13日,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近3年该院审理涉休息休假劳动争议案件情况及特点,并通过典型案例向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发出提示建议。在一起涉劳动者线上加班的案例中,法院明确,劳动者线上办公提供实质性劳动,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,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。(5月17日《工人日报》)
据报道,董某是一家公司的招聘专员,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,并提交工作邮件截图、微信群截图等证据显示,其在部分工作日夜间、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回复工作信息。该公司反驳称,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加班审批制,董某没有提交过加班申请。法院在该案审理中,综合考虑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、工作内容、加班频率、加班时长等因素,依法确认劳动者“线上加班”的事实,酌情认定其加班费数额。
笔者以为,随着数字化办公的普及,工作与生活的界限变得模糊,有些企业劳动者的办公地点、办公方式逐渐数字化、多样化,随之产生的加班形式也逐渐增多。法院的这一依法支持劳动者主张“线上加班费”的判决可行可鉴,不仅具有较好的法律效果,更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。
该案例一是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高度重视,确保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提供劳动时能够获得应有的报酬。二是有助于提高劳动者自身法律意识,让劳动者能够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三是提醒企业积极调整管理方式,适应新型工作模式,避免过度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。对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用人单位要及时且足额地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,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,从而推动劳动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企业的高质量发展。(周家和)
